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职工群众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发现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精神,现将平原示范区安全隐患有奖举报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举报事项
在平原示范区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如下安全隐患有权举报。
(一)安全生产类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二)公共安全类隐患;
(三)其他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二、举报内容
1.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3.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4.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进行经营的“散乱污”单位或者个人;
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7.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8.经营场所违反相关规定使用或超量使用、储存液化气罐的,使用液化气瓶未装备燃气报警器的;
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10.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1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1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私家车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
13.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
14.校车、旅游用车及危化品运输用车等特殊用途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驾驶员(包括押运员等)无相关资格违法运营的,以及违反特殊用途车辆管理规定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行为的;
15.燃气管道及安全设备设施损坏、缺失,导致燃气泄漏的;
16.其他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三、奖励标准及兑付
(一)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公共隐患及其他安全隐患,核查属实的给予如下奖励:
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每条奖励100元至5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奖励金额按照500-2000元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奖励兑付。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举报核查、申领奖励资金并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奖金;举报人应于接到奖励通知30日内领取奖金。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相关情况定期进行审核。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企业职工等积极参与,受理单位将及时做好隐患举报的调查处置,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通过社会各界群策群力,不断筑牢安全防线,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举报电话:平原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宋磊 13598720009
0373-7553067
平原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6月14日